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即債權人):恆伸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債權人主張,永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訂購松下鋰電池一批,訂單總價金
(含稅)美金(下同)9,675,750元,永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給付2,902,725元(即總價
金之30%),並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永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餘之貨款6,773,025元
(即總價金之70%)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算之利息。
(2)依支付命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6,773,02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6.處理過程:
永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2月20日依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性。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永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2月20日依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