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保險業將於2026年接軌TW-ICS,強化資本迫在眉睫,金管會今天鬆綁規範,即日起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的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可為與保險公司有關係的自然人持有,亦即大股東、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將可認購壽險公司所發次債。
業界人士透露,此項建言來自今年金管會舉辦金融建言座談會時,由國泰人壽所提出。
原先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保險公司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不得為自身或關係人持有,其中關係人包括與保險公司有關係的個人及個體。
金管會今天修正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放寬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的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可為該保險公司具有關係的自然人持有。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在業者提出建言後,金管會經過審視,考量國際保險資本標準及現行金管會對金控及銀行業規定,均未限制有關係的自然人不得持有,且自然人認購不會有同一套資金在2家關係企業重複認列為自有資本的疑慮,基於監理一致性及協助籌資考量,金管會決議放寬對保險業規定。
保險公司具關係的自然人,包括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在內,金管會鬆綁規範後,即日起若與壽險公司具關係的自然人有意認購該壽險公司所發次債,只要符合應募人資格條件即可認購,與壽險公司具關係的自然人認購次債亦不必特別報金管會取得同意。
因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的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均為私募,無涉集中度疑慮,金管會並未對具關係的自然人認購設上限。
外界關注,與壽險公司具關係的自然人認購次債後,可否質借或進行附買回交易(RP),蔡火炎表示,自然人認購後即屬其財產權,金管會並未額外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