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之亂2-1】金管會欠缺前端管理 比特幣、泰達幣成詐團超夯洗錢工具張孝義 (2024-06-01 01:00:1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檢察機關查獲大型詐騙集團水房、機房,都能從中查扣大批虛擬貨幣,詐團利用虛擬幣洗錢,甚至可以達到百億新台幣的龐大金額,虛擬幣幾乎等於詐團的洗錢工具,但驚悚的是,已經逐漸在金融商品中比重日增的虛擬貨幣,卻沒有妥善的前端行政管理,使得檢察機關查緝不法時不但耗時廢力,更可能因難以證明幣商主觀上跟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在法庭上功虧一簣。


台北地檢署111年查獲洗錢金額逾101億新台幣的大型詐騙洗錢水房,查扣167萬1969.69顆「泰達幣」,之後經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以總價新台幣5172萬餘元全數拍出。虐死3名被害人的「藍道集團」台版柬埔寨案,檢警也查扣主嫌「藍道」所有的73432顆泰達幣,囑託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拍賣,以222萬1000元價格拍定售出。





另外,台中地檢署查獲的「愛情公寓」詐騙集團,手法是詐團先設立「HT5期貨交易平台」等平台,再誘騙投資人向水房成員偽冒的LINE帳號等人頭幣商,購買泰達幣。


調查局今年3月間執行虛擬幣、電信網路打詐掃蕩,更是分析出比特幣、泰達幣等主流幣成為詐欺新寵。常見手法是,雙方見面時,雖有簽署制式「虛擬貨幣買賣契約」,契約內容除載明虛擬幣種及數量外,更有取信投資人之防制洗錢的法遵聲明,但實則個人幣商多由車手假扮,配合詐團的洗錢水房,利用個人幣商的監管漏洞,發展「假幣商、真洗錢」犯罪組織。


另外,以此模式,迅速層轉虛擬幣,並匯至國內、外前幾大虛擬通貨交易所,增加追緝難度,等到民眾發現遭詐騙時,詐款早已層轉洗為虛擬通貨、匿名流出,輾轉以其他錢包地址交易後,取得「法幣」,移轉隱匿不法所得。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陳淑玲就感慨地說,目前檢警機關偵辦「假幣商」案件遭遇的困境,最後是追人、追錢、追幣3大皆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姜長志也語重心長地說,「檢察官要跟詐欺集團搶時間、搶錢,才能把錢還給被害人,這才有意義」。


虛擬資產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虛擬貨幣的管理卻鮮有件作為,讓檢、警、調心急不已。姜長志表示,刑法處罰是後端的事,偵查犯罪是檢察官的工作,而從前端行政管制才是最快的,為什麼需要這麼急、這麼快?因為目標是要攔錢,追到人、追到錢,才有求償可能,但是,經常抓人的時候,錢早就被轉去虛擬貨幣,變成個人電子錢包,因此找不到被告的不法獲利。





姜長志也認為,行政管制先行,由金管會先做行政管制,未來修法,包含在執法機關抓到這些人的時候,如果願意供出上游,交出電子錢包,可以給予減刑、免除其刑等規定。


陳淑玲則建議,金管會「行政先行」,要先確立所有遊戲規則,即某人從事這個行業前,就先設定這個行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專業,必須準備好,才能進入這個行業,也必須加重或提高參與這個行業應該要有的行政成本、設有門檻。她說,不要讓台灣成為人人都可自稱是「個人幣商」的現況,不要讓人認為這是一個趨於零成本的行業,至少不要讓人認為從事這個行業非常簡單,讓心存僥倖的個人幣商因此打退堂鼓。


另一方面,則是「分級管制」,目前金管會所頒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個人幣商的法遵聲明義務須與法人相當。但是,每個人從事虛擬資產業務的經營能力、經營規模,甚至經營意願各有不同,有人甚至只當成副業,如果以規範交易所的等級去規範個人,所產生的問題更大,個人幣商沒有意願遵守相關規範,反而讓原本浮在檯面上的交易轉向地下化。


陳淑玲指出,既然有追人、追錢、追幣3大皆空的困境,就必須由此設想,如何讓追人、追錢、追幣是可以實現的目標。她呼籲,金管會應該針對個人幣商作細緻化的分級監理,不應要求個人幣商負擔與交易所相同品質的法遵聲明義務,且必須打破「人人都能成為幣商」的現狀。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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