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律師要求身分證不得記載配偶 二審改判敗訴確定 (2024-05-09 21:1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陳宏奇2021年興訟要求身分證上不得記載配偶、雙親、戶籍地址、相片、性別等個人資訊,一審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買單,部分勝訴,身分證可不記載雙親、配偶及役別;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記載這些資訊並未違反比例原則,9日改判陳宏奇敗訴,全案確定。



2021年1月21日,陳宏奇填具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書,向台北市文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役別的國民身分證。文山所審查後,認陳宏奇的申請不符合規定,予以否決。陳宏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文山所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要求記載陳男配偶及父母姓名、役別等資訊,但這些都是「間接」辨識資訊,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中的「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記載於身分證上有違比例原則,2022年判陳部分勝訴,身分證可免記載雙親、配偶及役別。



陳宏奇仍不滿,上訴主張法院應准予換發不含相片、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等事項的身分證;文山所也不服,上訴要求駁回陳男全部聲明。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戶籍法》第54條、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等規定可知,國民身分證是依據戶籍登記資料製發,並以戶籍登記上的資料為基礎,截取與個人身分辨識較為重要部分,予以簡約為隨身攜帶,故身分證其實就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依現行法令,身分證具有證明身分、普及等效力,而《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所定應予列載的照片、性別、雙親、配偶等事項,有助於達成《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辨識個人身分」公益目的,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且是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屬必要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關於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除符合免予列印或特殊註記的情形,餘均須列載的規定,未逾越《戶籍法》授權意旨,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亦無過度妨害。



綜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有誤,9日予以廢棄,並自為判決,逆轉改判陳宏奇敗訴確定。本案由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承辦,成員為審判長王碧芳、法官李玉卿、侯志融、鍾啟煒、王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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