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民雄前鄉代會主席犯貪污28罪判刑6年2月 二審駁回上訴 (2024-03-11 17:50:00)



(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嘉義縣民雄鄉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被控2015年至2021年虛報或浮報購買茶葉、香腸禮盒或外燴金額,28次向鄉代會不實請款核銷經費,詐領121萬7180元。嘉義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周榮茂6年2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被告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11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上訴最高法院。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周榮茂犯下28罪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因被告詐得不法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一審已依法減輕其刑,也就沒有無量刑過苛。被告犯28罪,其中最高刑度是4年2個月,原審定執行徒刑6年2個月,平均每罪刑度不到一個月,沒有減輕事由,無須改判,裁定駁回上訴。

嘉義地檢署發現,周榮茂2014年起擔任民雄鄉代會主席,因鄉代會每年均會編列預算供主席購買農產品或禮盒來作公關使用,周利用此機會,從2015年2月至2021年10月間,向廖姓、簡姓、葉姓、林姓茶農、廖姓香腸禮盒商家、呂姓外燴商家取得空白收據後,填寫不實購買數量、金額後向鄉代會請款。

檢方發現,周榮茂又以不詳方式取得林姓茶農、李姓酒品賣家的空白收據,同樣填寫不實數量、金額後向鄉代會請款,總共有28次不實核銷經費的行為,扣除有實際採購款項後,詐領的金額合計為121萬7180元。法院認定周榮茂行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罰,共28罪。

一審法官審酌周榮茂擔任民意代表,利用職務之便未誠實申報經費,損害廉潔風紀,傷害選民信賴,且每次詐領金額雖不多,合計後卻不少,且行為規模、程度也不小等,以及周已坦承犯行、繳回詐領金額,各判處周榮茂3年7月至4年2月刑度,合併定應執行刑6年2個月,各次繳回的詐領款項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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