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力拚打造台灣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今天發布令釋開放獲准開辦財管2.0業務的銀行可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的外國債、保本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質借外幣,但所取得資金不得兌為新台幣。
截至今年第3季底止,12家獲准開辦財管2.0業務的銀行資產管理規模逾新台幣1.27兆元,配置於此次金管會開放可用以質借外幣的3類外幣金融資產共416億元,若12家銀行國內總分行(DBU)後續均開辦外幣金融資產質借並以貸款成數5成估算,可望貢獻逾200億元資金動能。
為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今天發布令釋開放獲准辦理財管2.0業務的銀行國內總分行(DBU)可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的外國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
考量股票價格波動性相對高且無評等,金管會初步開放高資產客戶可用以質借外幣的外幣金融資產以本人持有的外國債、保本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為限,其中,外國債評級須在BB級以上,保本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評級須在BBB級以上。
此項業務僅限獲准開辦財管2.0的銀行辦理,目前共12家銀行符合資格,只要完備內部規範即可逕行辦理,無須另外向金管會遞件申請,業務對象則以高資產客戶為限。
金管會並明定,高資產客戶向銀行辦理外幣金融資產質借,所取得外幣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且高資產客戶設質時應向銀行提供資金用途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同時,考量擔保性,金管會規定,銀行不得以其本身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控股公司、母行、總行或同集團其他國家聯行發行的外幣計價債券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作為擔保授信擔保品,僅可為副擔保品。
金管會無特別限制貸款成數上限,回歸各銀行依內部授信政策自行評估,至於質借取得的資金能否再投資,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金管會目前無特別限制,但相信銀行在承作上會有所斟酌。
金管會評估,此次政策開放可望滿足高資產客戶資金調度靈活性及資產活化需求,有望加速推動台灣財管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