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函令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主,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萬股
5.得私募額度:
於普通股不超過300萬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
年內得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6.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私募
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6.2.私募普通股之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
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之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
情形及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6.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
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
故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
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
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8.1.為配合辦理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本私募案,
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以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
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
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
18.2.為符合法令規定,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書,
請詳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