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長榮二房獨子張國煒控告大房長子張國華等人違反遺囑內容,長榮集團今天提出3點聲明指出,張國煒企圖將巴拿馬長榮國際(EIS)的常任董事長(Permanent President,簡稱PP)和集團總裁混為一談,且張國煒已以EIS股東身分受領股利,請張國煒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
最高法院判決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將遺產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的遺囑有效確定,張國煒認為,張國華及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違反遺囑內容,18日提告5人背信,並向法院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
另有長榮股東認為,巴拿馬長榮公司於民國111年間選出張榮發的二子張國明為常任董事長,但張國華疑似掌控巴拿馬長榮,與長榮海運的3間公司股權及1筆不動產交易,金額近新台幣300億元,涉有不法疑慮;律師陳祐良今天更指出,長榮集團遺囑執行人惡意違背遺囑,指派張國華擔任EIS的常任董事長。
有關張國煒控告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所指定的4名遺囑執行人,以及張國華違反遺囑內容一事,長榮集團今天發布聲明,針對部分內容提出3點說明。
第一,「長榮集團總裁」頭銜身分,為1993年3月由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所創設,雖張國煒一度曾於2016年2月18日以時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身分在長榮航空自行宣布擔任集團總裁,旋因大股東家族共識,而將此職稱永遠留給創辦人,爾後各公司秉持公司治理原則,由專業經理人妥善經營,績效有目共睹。
第二,針對張國煒表示,4位遺囑執行人未選任其作為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負責人,即是違背遺囑說法,顯然刻意忽略巴拿馬長榮國際僅單純為長榮海運體系其中一家公司的事實,而觀諸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章程,均未設有「總裁」職銜。
長榮說明,巴拿馬長榮國際於1975年設立登記時,即於章程中規範Permanent President的公司負責人一職,而張榮發於1993年始創設「長榮集團總裁」名號,兩者職銜身分截然不同,張國煒企圖將兩者混為一談,罔顧公司章程體制與企業運作事實,其心可議。
第三,張榮發辭世後,4位遺囑執行人為確保海運業務遂行,依循集團旗下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規定,指定張國華擔任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及Permanent Director,此業經巴拿馬當地主管機關依相關文件完成公司登記程序。
長榮說明,張國華為巴拿馬長榮國際現行有效的合法代表人,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包括公平配發股利給全體股東,其中張國煒亦以股東身分完整受領股利,分毫不差,建請張國煒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而應盡早止息訟爭,始為正軌。
協助處理遺囑執行的知情人士表示,自2016年張榮發辭世迄今,繼承人之間即紛擾不斷,遺囑執行人在此情形下,仍積極處理遺產清算與申報,並在繼承人因意見不同而陸續杯葛參與會議時,努力召集達25次的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會議。
知情人士進一步指出,遺憾繼承人之間就遺囑效力與特留分的意見分歧,部分繼承人對遺囑效力提出訴訟,也有繼承人堅持其他繼承人對於海外遺產不得主張法定特留分,期間遺囑執行人除持續積極協調各種可行方案,也尊重繼承人的訴訟權利,「絕無怠忽履行遺囑執行人義務」。
他希望繼承人間放下成見,才能盡早達成協議分割共識,若繼承人仍各持己見,恐需透過裁判分割的訴訟程序,才能解決爭端,實非遺囑執行人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