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09
2.公司名稱:本公司、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個案規畫完整考量及維持推案持續成長
6.因應措施: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及專責單位處理相關簽約合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雙方提供各自已取得之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持分土地
,共同合作興建房屋,依各自持有土地面積之比例
,提供建築資金及負擔各項成本費用,共同完成本案之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