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眾達-KY:公告本公司訂定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3-14 17:06:3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權發行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之正式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職掌、整體
貢獻或特殊績效等,由董事長核定後,報請董事會同意。
一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107.12.27.
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2)任一符合資格之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與單一員工得
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應符合主管機關
發佈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
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3)實際名單若具經理人/內部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者,應另提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即可依下列
期間及可行使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
發行日起為三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期 間

可行使比例
 屆滿2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
工,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
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
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
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自留停日起失效,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
,惟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 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
退休日起失效。
4. 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
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應自離職日起或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不受本辦法有關時程及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不受
本辦法有關時程及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 開除/資遣: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 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董事長核定需調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
受調任之影響。
8.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
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
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
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3. 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
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
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
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
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 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
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
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
為之。
(四)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
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於證券交易所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認購股份所生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
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 大陸地區之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
其表決權之行使,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
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
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此情事。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 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認股權人經
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
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
之標的物、贈予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執行,修改時
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
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核備、申報及公告。
(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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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幣ETH 3250.66 120.50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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