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增設太陽光電 經部草案訂罰則 管委會負「這些責任」





文/住展雜誌



為推動再生能源轉型、邁向淨零建築,未來新建物強制裝設太陽光電,惟太陽能板的管理維護權責與回收,向為市場爭議。經濟部現擬修法,明定建物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維護管理責任,並增訂「強制拆除」條款,違者最高可罰150萬元,包括現有地面型及屋頂型、約上萬家大型及家戶型案場皆適用,預估將增加新建案管委會及住戶的管理成本。



太陽能板到期 強制回收



經濟部已於日前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新增第4條之1,包括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將設備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處置。



住戶、管委會負管理責任



此外,為強化太陽能開發與市場管理,第12條之1也增設第2項,建築物所有權人及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草案也明訂罰則,建商未依規定裝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能板、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做好管理維護,以及未依規定拆除或回收太陽能板,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預估增加建案管理成本



根據草案內容,新建案管委會及住戶須負起太陽能光電版的管理維護責任;另業界人士表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設置是建商,建商之後會將設備讓渡給管委會或個人,因此,管委會也將負起拆除責任,預估將增加管理成本。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罰鍰是最後手段,通常會先行勸導,且草案有預告期60天,管理強度仍可討論。



至於外界最關注的議題,關於強制增設太陽能光電板的建物規模及設置比例,內政部國土署現研訂「建築規模」(納管對象)及「裝置比例」(裝設義務),初步定案為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3坪)以上需受強制約束,約涵蓋全台6%建案、60%的屋頂面積。現仍在協商中,預計今年底前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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