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華景電:公告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向金管會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業經金管會准予備查在案,對於原已公告定價、繳款期間及相關作業時程均無變動或影響。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19
2.公司名稱: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6日金管證
發字第1130347122號函申報生效及113年09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918號函准予
延長募集期間至113年12月26日。
(2)本公司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係依法申請展延,對原募資計畫、訂價、繳款期間及預計作
業時程並無重大之影響。本補償方案僅適用於公司未能依原訂計畫時程完成募資作業
(撥券日期為113/10/2),致影響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認購意願時;若本公司依原訂
計畫時程完成募資作業時,本補償方案恕不適用。如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因承銷作
業時程發生改變而無認購意願時,則依補償金計算方式及履行補償義務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等繳款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3年09月23日止。
三、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等繳款人,如因承銷作業時程發
生改變而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
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匯款銀行帳號封面影本、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或
掛號郵寄(以郵件郵戳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
部(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
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等繳款人,如因承銷作業時程發
生改變而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
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
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
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上述補償方案僅依法令要求公告。
(3)承諾書如下:
承 諾 書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景電通)募集與發行一一三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4,000,000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122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
由於近期國內外資本市場波動劇烈,經考量認購人投資意願及資金募得之可行性,
且本案業已於113年8月6日完成訂價,並預計於113年9月27日完成募集;華景電通依113
年5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擬展延本次籌資案之募集期間至113年12月26日。本
人與承銷團將視資本市場及公司需求下,審慎評估以尋求最適發行時機,若原股東、員
工及認股人等之認股權利因本次募資延長而遭受損害,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並檢附
經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確定之權利受損證明檔案,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同意依法
負擔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 書 人: 陳 榮 華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上述補償方案僅依法令要求公告,原定募資計
畫時程尚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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