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鑫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補充公告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規定辦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二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二仟萬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
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3.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違反上開原則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
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2)價格訂定之合理性:
1.私募價格決定方式之合理性:係參酌本公司普通股之市場價格,符合發行市場
慣例,故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2.私募價格訂定依據之合理性: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採一次或二次方式辦理,各次用途主要為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
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適逢本公司一一三年全面改選董事,另因應主管機關要求,獨立董
事需財務背景及不同性別董事故本公司董事異動3席,達主管機關所稱經營權發生重大
變動,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
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並
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故本公司洽請元富證券出具
之評估意見書請參閱私募專區”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