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受金管會裁罰案說明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違規情形:新光人壽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
所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公司資本適
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3.罰鍰金額:無。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
(1)公司部分: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即依同條第2款第6目規定,限制新光人壽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
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新光人壽
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2)人員部分:命新光人壽調降魏董事長113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1年。
5.預計改善措施:將於收受裁處書後依裁處內容辦理改善。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新光人壽尊重主管機關之裁處,並將於接獲裁處書後進行 
處理、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