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光麗-KY: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工作
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
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即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該<認股權憑證>之
<可行使認股權>分為三次到期,每次到期其認股權憑證期間與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50%
屆滿 2.5年        75%
屆滿 3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之前,應符合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為認股權人訂定之績效指標。
其績效指標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時,與認股權人分別訂定,並載於
「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中。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會考核並報董事會同意。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
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
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
權益,惟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因法定繼承而得行使本憑證
之認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
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仍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六)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
行。
12.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如
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則其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3)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依下列公司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等幅調降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
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
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
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次預計發行股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以72,398,835股計算)比率約為6.91%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
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
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案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達成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
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
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