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潤寅集團詐貸案,發現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前調查專員郭詩晃,涉嫌收受潤寅負責人王音之500萬元賄賂,並涉嫌買官,被依貪污、泄密等罪起訴,台北地院去年8月判決郭詩晃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檢察官及郭都上訴二審;高院今(11)日駁回上訴,維持12年徒刑。可上訴。
潤寅集團資金異常往來被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發現,懷疑涉及超貸,105年下半年發交台北市調查處偵辦,市調處指派郭詩晃承辦。郭則因母親住處都更改建,結識有富集團總裁洪村騫及李世仁。
曾向洪村騫借貸的王音之擔心東窗事發,透過洪找上郭詩晃,洪因擔心潤寅案爆發會拿不到利息,於是指示李世仁聯絡郭問潤寅案,並要求李以都更名義邀約郭見面。
洪村騫在106年替王音之墊付500萬賄款,放在水果箱內交付郭詩晃,不久後郭則透過李世仁表達希望洪協助升等。王音之則開具面額各250萬元支票給洪村騫,償還代墊的賄款。
郭詩晃107年1月即向台北市國稅局調閱潤寅案資料,卻拖到同年11月才約談王音之,以證人訊問王女不到1小時。郭在108年調職前透過李世仁多次通知王音之補提證據,並將潤寅存參,直到潤寅案爆發,檢調查扣的電腦中還原資料,發現「內帳」,才使郭的犯行曝光。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郭詩晃的犯罪事實,據證人洪村騫、李世仁、張麗莉、施娟娟、王音之等人證述在卷,並有李世仁與王音之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
郭詩晃身為資歷豐富且承辦過同類型商業會計法案件之調查專員,卻於收取賄款後,撰擬同意改列資料參考之函稿呈報法務部調查局,並於函稿中刻意忽略該案可疑之處,草草撰寫與事實不完全吻合之內容,以掩飾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所為顯然異常之匯款行為,而悖於一般調查實務,足徵其確有刻意隱匿王音犯罪之情。故被告確有因潤寅集團違反商會 法案收受洪村騫賄款,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甚明。
合議庭指出,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論處貪污治罪條例之有調查職務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及諭知沒收、追徵,並說明被告被訴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不正利益、洩漏關於國防以外秘密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與檢察官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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