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新竹縣工務處技正林鶴斯遭檢方起訴,收取廠商15萬元賄款,並洩漏外聘評選委員,讓對方取得縣政府的標案,桃園地院審理認罪證不足,判林鶴斯及2名廠商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審理認為,本案只有業者單一自白,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補強,無從依憑單一自白,作不利被告之認定,今(5)日駁回檢方上訴,仍判無罪。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明正、張綵宸為使其等經營之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標得新竹縣政府「107年度新竹縣轄內農路、村里道路及人行天 橋等橋樑基本資料建置及安全檢測評估案」,合意交付賄賂予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技正林鶴斯。
張綵宸於107年3月2日下午,前往林鶴斯辦公室,請託林鶴斯協助萬喬豐公司得標並期約給予金錢,林鶴斯便洩漏應秘密之「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給張綵宸審視,並於張綵宸表示希望內定呂志宗、楊智斌為外聘評選委員後,同意並在名單上這2人欄位處打勾註記。
張綵宸再於同年6月6日下午,利用林鶴斯至健行科技大學演講的機會,交付裝有新台幣15萬元賄款的信封予林鶴斯。認林鶴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陳明正、張綵宸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本於嚴格證明、罪疑有利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一併注意等法則下,本案應不足以達有罪之確信,賜予被告林鶴斯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張綵宸雖自白其與陳明正共同向林鶴斯行賄,並證稱林鶴斯向其洩漏名單,同意內定呂志宗、楊智斌為外聘評選委員等情。但是陳明正否認指示張綵宸向林鶴斯行賄、要求內定評選委員,林鶴斯亦否認向張綵宸洩漏委員名單及收受賄賂。
合議庭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應有補強證據,藉以排除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並擔保其真實性。本案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除張綵宸自白外,仍應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自白真實性,但是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補強,無從依憑單一自白,作不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所以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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