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河南省林洲市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24)豫0581民初7649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接獲河南省林洲市人民法院起訴狀,其客戶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
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未及時履行
修理、修復義務,致使上述設備的價值貶值3000餘萬元人民幣,
設備質量不合格給原告生產經營造成直接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
向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損失。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因應。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訴訟案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因應。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林州致遠公司前次終審判決
(2023)豫民終573號已超出15日未付款,為拖延付款再次提出新訴訟
,本公司已對前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