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白介宇、王莉文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未取得案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白介宇(本公司前負責人)與被告王莉文均明知本公司為公開發
行股票之上櫃公司,對外開立票據與使用印信,均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且有嚴謹之簽辦流程,不可
能由董事長個人即可隨意簽發公司票據交與公司素無往來之私人。
被告白介宇與被告王莉文另簽訂借款契約後,再將系爭本票轉做被
告白介宇個人向被告王莉文借款債務之擔保票據,致損害本公司之
權益。而被告王莉文明知系爭本票係屬偽造,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以系爭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6.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處理並於113/12/10提起刑事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已於112年10月14日
發布本案相關之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