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雲林縣長張麗善9月暫緩核發光電開發案同意函,讓當地光電案停擺,要求中央訂定統一標準防堵弊案、保障農漁民權益。經濟部能源署今(6)日預告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要求業者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加開說明會,並且定義說明會規範、地方同意函,達到公開透明。
雲林數年前仍搶當「風光大縣」,大力歡迎光電及風電設立,但也接連發生數起綠能弊案,其中雲林縣前後議長沈宗隆、黃凱分別都被捲入綠能弊案。
對此,雲林縣政府今年7月31發函經濟部能源署,暫緩核發同意函,引起議論。張麗善說明,因不滿綠能弊案頻傳,表示並非與中央槓上,是要中央建立統一規範,讓公務員好辦事,避免任何不法;行政院長卓榮泰則在9月要求,經濟部和相關部會持續精進作為。
經濟部、法務部、內政部、農業部,太陽光電業者等共同開會後,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內容包括籌設或擴建新增說明會、程序參與及資訊公開,以及地方同意函統一規範。
首先,光電業者申請籌設許可和工作許可前,針對模組鋪設最多、升壓站及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辦理地方說明會;若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有變更升壓站及儲能系統設置位置,或是新增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及儲能系統,則業者在申請工作許可前,仍然須辦理說明會說明規劃差異。
歸納新舊規範,業者在申請籌設許可、工作許可前都要各辦一次說明會,若中間有所變更也要開說明會;換言之,業者設立光電案場至少要舉辦2次說明會。
第二,這次修法也規範說明會通知形式、資訊公開細項,包括15天前發會前通知,會後15天內發會後通知,並須通知中央及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等。
第三,經濟部本次統一擬定檢核書表格式,讓地方政府可更有效檢視太陽光電設施申設計畫的適法性。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過去曾發生很多業者獲得核准設置光電案場,進入施工時卻又遇上地方反彈,形成各種困擾,因此才決定走大門走大路,如果可以事先把問題透過協商處理,將來施工就可更順利。
但開愈多場說明會,也會推升業者溝通成本,恐因人多口雜,難以統一共識,反而更難推動光電案場。他坦言,說明會開愈多、意見愈多,處理難度也會提升,但與其施工一半再遇到阻礙,不如早點確認態度,推不動就換移到其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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