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內容:依朋億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12月26日至114年01月24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朋億一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民國112年3月13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4年11月2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2月26日至114年1月24日,逾期恕不受理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1月24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2月3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2月26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1.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權行使開始日 (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屆滿日(民國114年1月24日)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七)、本次收回債券價款金額統一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匯款或掛 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五樓,電話:(02)2389-2999)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4年2月4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