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1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821,593,80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15~113/10/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5.31~90.61,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13年8月14日第2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但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
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訂定單位:人資行政部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訂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為普通股、經辦理過戶登記後,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
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本公司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有特殊貢獻經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董事會另訂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認購資格(應包括
個人表及績效等事項)、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需提請董事會決議。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轉讓審核程序:
1.經理人: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2.非經理人: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股份之權利義務:
一、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須自股票交付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轉讓。
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於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9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3億台幣僅占本公
司現金及約當現金130.66億(113.6.30)之百分之2.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新產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依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或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
(二者取低)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間65.31元至90.61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
價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新產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
理。
經擬制性資料,顯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不適用流動比
率、速動比率影響之評估及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