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下稱投保中心)、本公司前負責人徐○○、林○○律師(前副董事長張○○
之遺產管理人)等27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上字第12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a.投保中心因本公司100年涉及財報不實,爰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對本公司等26人提起團體求償訴訟,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於106年4月27日進行一審宣判後,投保中心及
本公司等9人皆提出上訴。
b.本公司今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改判本公司、本公司前
負責人徐○○、林○○律師(前副董事長張○○之遺產管理人)應共同連
帶給付新台幣1768萬05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c.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6.處理過程:待取得判決書正本後與委任律師會商後續是否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前有投保董監責任險,目
前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本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取得判決書正本後與委任律師會商後續是否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