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蔡春紀等12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73號裁判書
4.事實發生日:113/08/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新園廠開發案環評訴訟案。
(2)本公司於113/08/27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依判決書內容,本公司將配合市政府環評審查之法定程序,
修正環說書後,再次送高雄市政府進行環評審查,以踐行判決書中
環評作業準則第10條之1規定之法定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判決書內容,本公司將配合市政府環評審查
之法定程序,修正環說書後,再次送高雄市政府進行環評審查,
以踐行判決書中環評作業準則第10條之1規定之法定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