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內容:依榮星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09月03日至113年10月02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1年6月3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16年1月2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09月03日至113年10月02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0月02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0月03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09月03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榮星三」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13年10月01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3)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七)本次收回公司債還本金額統一於113年10月09日以匯款或掛號方式郵寄支票。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5-5566)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 10 月 04 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