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13
2.公司名稱: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5條及第36條第1項辦理.
(2) 為落實集團之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將未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之獨立營運之部份投資性不動產業
務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讓與予本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台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基準日暫定為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謹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五條及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九條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向本公司債權人為公告。如本公司債權人對於本公司將部份投資性不動產之相關業
務分割讓與予台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案有所異議,請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
(即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郵寄以郵戳
日為憑,地址為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13號),逾期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