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迎來變革,財政部預告修法,6大課稅項目的上限稅率折半,並開放地方政府可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財政部預告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至9月11日,有望列入立法院新會期優先法案。
財政部表示,娛樂稅為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7月邀集地方政府開會,各縣市均不同意廢除娛樂稅;不過,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需要,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的娛樂稅。
根據預告草案,所謂「藝文活動」包含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至於「競技比賽」,官員舉例包含職棒、職籃等項目。
根據草案,未來地方政府若決議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為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在稅率方面,除高爾夫球場稅率上限20%不變,其餘6大項目的稅率上限將調降,多數朝「減半」方向調整。
首先,電影娛樂稅率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為30%),全面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15%。第2,各種競技比賽,由最高不得超過10%,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5%。
第3,職業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則將由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30%,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15%。第4,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不得超過5%,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
第5,舞廳或舞場則由最高不得超過100%,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50%。第6,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比如娃娃機等,將由最高不得超過50%,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5%。
此外,由於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不是現行娛樂稅課徵項目,因此修法刪除其稅率相關條文。
針對修法後預估稅損,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目前地方政府課徵娛樂稅,絕大多數項目的稅率低於修正草案中的上限稅率,因此評估修法不會有稅損的問題。
舉例而言,全台22縣市對於電影課徵的娛樂稅率介於0.25%至2.5%,競技比賽介於1%至2.5%,舞廳、舞場介於5%至25%,均低於修正草案所列的上限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