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聲抗告高院駁回 確定再羈押禁見2個月




檢廉持續偵辦京華城容積弊案,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延長羈押兩個月,昨天(5日)彭振聲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並裁定彭從11月2日起延押2個月,禁止接見、通信,且不得再抗告,成為全案第一位確定延押的被告。

高院指出,彭振聲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的程度等,依照權衡比例原則,仍無從以具保等侵害較小手段替代羈押,北院一審裁定並無不當,認為彭振聲抗告無理由。

北院認為,檢方已釋明彭振聲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等要件,彭振聲與共犯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有待檢察官釐清,京華城案既有許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彭振聲目前仍有不據實陳述的情形,認定有延長羈押禁見必要。

此外,北檢聲請延押中提到,彭振聲涉犯貪汙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依本案所獲事證,認為有湮滅證據的事實,且彭與共犯間供述不一致,依目前偵查進度,仍有證人尚未傳喚到庭,證明彭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未予延長羈押,恐使案情無法有效追訴。(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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