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京華城停工案北市府依法行政「不予施工勘驗」 權威律師批:怠職違法





(記者王吟芳、吳政峰/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追查京華城弊案聲請扣押京華城111.7億元基地獲准,但地上建築物停工與否連日來吵翻天;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稱將「不予施工勘驗」,等同實質停工。但行政法權威律師林石猛指出,北市府已發給京華城840%容積獎勵與建照,依法就該受理施工勘驗申報,若不予勘驗超過2個月就是怠為處分,廠商可提訴願,還可聲請國家賠償向市府索賠。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鼎越開發公司就柯文哲等人涉及違法圖利而獲容積獎勵20%的不法利益新台幣111億餘元,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基地,已獲法院裁定准予扣押。身為土地所有權人的鼎越開發公司,昨(16日)以「非容積獎勵20%的申請人,更非犯罪所得流向之人」為由向法院提出抗告,多名台北市議員近日接連詢問台北市政府,何時勒令京華城停工?



但京華城案牽涉上百億工程,且目前仍在偵查中,北市府進退兩難,乾脆把燙手山芋丟給台北地院,函詢應否命停工;但北院也不是省油的燈,迅速回覆「來函所詢之系爭土地其上建物是否繼續動工、動工之限制、範圍等,並非本院裁定之事項,請貴府自行依職權酌處。」



市府未撤銷建照「憑什麼要廠商停工」



收到北院函文後,蔣萬安與李四川對外均統一口徑,指市府的魄力就是堅定依法行政,要求建管處不受理京華城提出的施工勘驗申報,如此一來京華城就無法繼續施工,已達到實質停工的效果。



但律師林石猛認為,北市府的如意算盤打錯了,「北市府沒有撤銷容積率的決定,也沒有撤銷建築執照,憑什麼不予勘驗或叫廠商停工?」



林指出,根據《建築法》規定,公共建築或大型建築建造過程中,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施工勘驗,北市府若不勘驗,就是怠為處分,根據《訴願法》第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不予勘驗超過2個月,京華城可提起怠為處分的訴願及行政訴訟,萬一京華城打贏,市府就會面臨國賠。「不是只有積極的作為侵害人民權益才構成違法行政,消極不作為同樣也是,都有滋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可能。」



林石猛指出,解鈴還需繫鈴人,北市府應依職權本於自由心證採證法則,自行判斷京華城開發案有無應該撤銷或廢止容積獎勵、建照等行政處分之事實,若有,就果斷撤銷或廢止,京華城當然就得停工;否則,就應該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8上925號判決意旨及前大法官吳庚的見解,在京華城容積獎勵、建照均已送達,且未經行政爭訟或北市府職權廢棄的情況下,尊重原先的行政處分並受其拘束,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



法界:多蓋一層樓恐增被沒收拍賣風險



據了解,市府不予勘驗的依據主要來自內政部66年、67年兩個函釋,即領有建照並已開工的建築物,建築物或土地被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假處分或假扣押查封後,就不得進行施工勘驗。但京華城基地是被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能否比照適用,法界眾說紛紜。



曾任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的律師林玉蕙指出,建築法規及建照若未針對刑事扣押做成相關規定,則京華城續建的合理性就會增加,北市府不予勘驗有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而致人民權利受損,面臨國賠可能性。她建議北市府或可再向內政部申請函釋,以減少後續的爭訟問題。



一名高院法官說明,本案牽扯基地、建物、第三人予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即使最後判決無罪,蔣市府的不予勘驗會不會爆發國賠問題,實無標準答案。但京華城基地被扣押後,後續就可能連帶產生被沒收下場,如果繼續動工,考量地上物比土地容易買賣,「多蓋一層樓,就等於自行增加被沒收的風險」。





有法官提醒,地上物比土地容易買賣,「京華城多蓋一層樓,就等於自行增加被沒收的風險」。資料照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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