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收賄案雲縣議長黃凱認罪繳回1480萬 獲准交保300萬、限出境出海8月




新北地檢署偵辦光電收賄案,今年7月初在雲林縣無黨籍議長黃凱、縣議會、縣府及相關涉案人處所,查扣可疑現金等,更查出黃凱涉嫌成立人頭公司收賄及購買BMW車等方式規避查緝,新北地檢署今天(18日)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黃凱等9人,並追回犯罪所得1480萬元。晚間法官裁定他交保300萬元,限制住居並出境、出海8個月,並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結束105天羈押日子。

今年7月初,新北檢執行「靖平專案」,查出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自2020年起,與國金能源公司等綠能業者勾結,利用自身議員身份及聯繫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透過各自職權,暗中協助綠能業者優先取得雲林縣太陽光電發電廠的籌設同意函及營業執照。然而,李俊興則是涉洩漏縣政府內部機密文件給黃凱,黃凱協助國金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發電廠籌設同意函等申請電廠執照作業,以便國金取得經濟部能源局電業執照。

檢調更查出,黃凱用家人設立人頭公司掩飾收賄,先後收5千萬元及900萬元賄款,間接更收賄及購買名車、名表等有價物品,藉此洗錢掩飾犯罪金流。

今年7月初黃凱住處、服務處查扣到232萬元現金、BMW X6及LEXUS RX高級休旅車、5只名表和十多個名牌包等,初估收賄金額超過千萬元。

檢調發現,國金能源公司表面上有掛名負責人,實際上由連姓等人所掌控,負責協助推太陽能光電項目,透過賄賂黃凱以便於申請進程,黃凱收賄後,多次聯繫李俊興,要求對申請案件關說,李更向承辦員施壓,讓案場文件能插隊優先處理,企圖讓國金公司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

檢方指出,黃凱與李俊興未堅守公務員清廉界線,因一己之私,觸犯法律紅線、實有不該,黃凱自白認罪,表達願全額繳回犯罪所得1480萬元,建請法官依法減刑,李俊興供詞避重就輕、則建請法官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另對不認罪的業者劉男具體求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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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將黃凱等罪嫌起訴。在押的黃凱移審至新北地院開接押庭時,法官認為,黃坦承起訴書所有犯行,核與共犯供述及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法官並認為,黃凱存有畏罪潛逃高度誘因,確實仍有羈押原因,但考量他在檢方偵查和法院方訊問均坦承犯行,偵查中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無羈押必要,故裁定准許交保新台幣300萬元,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