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期望核數師全面遵守相關法律及法規


會財局強調,作為香港會計專業的獨立監管機構,期望所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履行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按照《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第 110.1 A1(e)和R115.1(a)段的規定,遵守所有相關法律法規。

會財局留意到,在近期的一份行政處罰事項決定書中,國家財政部監督評價局對一名內地註冊會計師給予了處罰。該註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接受了來自香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有關在香港上市的一些內地企業的審計工作委託,而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要求,通過其所屬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

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充分理解並嚴格遵守其在任何司法權區執業或提供審計服務時適用的法律法規,當中包括內地以及財政部頒布的《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暫行規定)中的所有要求。該暫行規定規範了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對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提供審計服務的行為。

根據暫行規定,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受聘為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執行審計業務,應當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合規是法律義務 ,亦是可靠度及可持續執業的重要支柱。若事務所及其人員不合規,會財局將毫不猶豫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追究事務所及其人員的責任。此外,在會財局的監管制度下,在考慮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及續期申請時,會財局可能會考慮其掌握的所有資料,包括申請人的合規記錄。
(ha/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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