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台灣大:本公司與遠傳有關C1及C4頻率賠償訴訟更二審說明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或本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14~113/12/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遠傳有關1715.1-1721.3/1810.1-1816.3 MHz(下稱C1頻率)及
1748.7-1754.9/1843.7-1849.9 MHz(下稱C4頻率)賠償訴訟,遠傳請求本公司
給付1,005,800,000 元及利息案,案經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
高等法院更一審、最高法院判決後(判決內容詳本公司105/5/23、107/1/17、108/6/12、
109/8/20、112/6/14發布之重大訊息);由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中。
6.處理過程:
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
原判決關於駁回遠傳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除確定部分外)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台灣大應給付遠傳新臺幣柒億貳仟零玖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反訴原告(台灣大)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台灣大負擔百分之七十二,
餘由遠傳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遠傳以新臺幣貳億肆仟萬元為台灣大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台灣大以新臺幣柒億貳仟零玖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為遠傳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針對不利於本公司部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