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長華*:公告本公司修訂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2/2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第三條部分條款內容,業已提報
董事會追認。
(2)修正前條文: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本公司及本公司從屬公司正式全職之員工為限,且將限為
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等。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擬定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
需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
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
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修正後條文: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全職之員工為
限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 ,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等。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職級、工作績效
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
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惟認股人
名單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
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
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