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樺晟: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日「金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案,擬發行新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08
2.增資資金來源:不適用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不適用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擬增資發行10,000,000股之普通股,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元。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8.發行價格:不適用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換發之股份有不滿壹股之
畸零股,日「金千」公司股東得為股份轉換目的,將各該畸零股
合併或轉讓予同一日「金千」公司股東,若日「金千」公司股東
未合併或轉讓畸零股,本公司就該畸零股有權以股票面額按比例
計算支付現金予日「金千」公司股東(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
以下無條件捨去),並授權董事長得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股份轉換案依法尚須取得日「金千」公司之股東會決議通過。
(2)確定應發行之新股股份總數,除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實際發行新股股份總數,以轉換基準日日「金千」公司實際
發行在外普通股股份總數,減除對轉換表示異議之股東請求買回其
持有之股份數後,按現金對價及換股比例所核計之股份數為準。
(3)本股份轉換案未盡事宜,除股份轉換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授權
本公司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包括但不限於代表本公司協商、修改與
本併購案相關文件,股份轉換契約書暨併購契約書等簽署,並得依
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