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光金:澄清有關大眾媒體報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03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鏡週刊
6.報導內容:關於「吳東亮滲透新光金鐵證曝光,檢掌控關鍵錄音」乙事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1)就報載內容所指稱之錄音內容,純屬本公司法人股東其單一股東之家族爭議,
與本公司無涉。
(2)報載內容所提及之四位董事,係本公司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192-1條規定提名,
經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選任當選。
(3)本公司董事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
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1條之規定,並恪遵法令執行職務,善盡董事職責;董事及
其關係人並無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情事,業經主管
機關檢視,確認本公司符合金金分離原則。
(4)綜上所述,本公司董事選任相關作業均依法合規,並無違反金金分離原則之情事。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本公司之營運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