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光金:澄清有關大眾媒體報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28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關於「新光金股東提告董事背信,質疑換股比例不合理」乙事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1)本案係屬股東與本公司董事、法人股東之單一股東負責人間之爭議事件。
(2)有關報導內容所提之合併案,本公司均依規辦理相關程序,如成立工作小組;
簽訂保密承諾書;選定外部財務顧問、會計師及律師等專家顧問,辦理嚴謹之
查核盡職調查;及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提供意見等。
(3)換股比例係考量雙方營運狀況、每股股價及未來經營綜效與發展等因素,
經雙方多次協商議定,換股比例並符合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書成會計師
所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書所載換股比例合理區間。
(4)按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係採取合議制之決策方式,非任一或少數董事得以掌控
決議結果或影響其他董事之表決意願,並無某特定股東對若干董事所不實指述之
違背法令情事。本合併案業經本公司第四屆第二十一次審計委員會及第八屆第二十二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審議程序均合法合規辦理,並將於113年10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提交議決後,始向主管機關正式提出本合併案之申請。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本公司之營運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