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華冠:公告本公司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3/07/1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依據本公司113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
虧損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7日臺證上一字第1131803289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
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如下:
一、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
(一)換發有價證券名稱: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二)原換發股票總數:普通股72,831,078股(含私募7,390,063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728,310,780元。
(三)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普通股股票58,264,862股(含私募
5,912,05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582,648,620元。
(四)減資目的及比率:為改善財務結構,擬減少資本額以彌補虧損;
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減資比率為80%。
(五)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數計14,566,216股(含私
募1,478,01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145,662,160元。
(六)本次減資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
其持股比率,每仟股銷除800股(即每仟股換發200股),減資後
未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之日前五日內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畸零股
合併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
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以現金支付,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凡參加帳簿劃撥配發
股票之股東,前項畸零股款將做為處理帳簿劃撥之費用),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
按該收盤價認購之。
二、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依規定採無實體發行,將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之相關事宜。
三、換發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四、換發處所: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電話:(02)2371-1658。
五、換發時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113年9月4日。
(二)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13年9月8日 (因最後過戶日113年9月8日適逢例假日
,故現場過戶請於113年9月6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掛號郵寄者以113年9月8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三)減資股票停止買賣期間:民國113年9月5日至111年9月13日。
(四)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3年9月9日至111年9月13日。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3年9月13日。
(六)有價證券換發日:民國113年9月16日。
(七)新有價證券上市暨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13年9月
16日。
六、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
換發新股。
(二)已過戶舊票換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
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
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三)未過戶舊票換發:股東應持下列文件,先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換發申
請書辦理換發。
1.舊股票。
2.轉讓過戶申請書。
3.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交易稅單。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
5.證券集保存摺。
(四)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七、本計畫內容作業事項經本公司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
後,本公司將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規定之期限內,函送相關書件,並在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申報。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九、上述計畫書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若內容
或相關日程因法令或客觀環境有所變動,本公司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並另行公告更正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3/09/13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9/0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9/13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3/09/16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13,088,204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