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台灣大:針對媒體報導說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7/18
2.公司名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
6.報導內容:台灣大哥大在台續用超額頻譜違規未改 NCC開罰300萬
7.發生緣由:
報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113年7月10日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本公司
900MHz頻率使用範圍未依網路設置計畫(含電臺設置規劃書)辦理,依電信管理法第40條
第3項通知本公司限期改正,同時以未履行合併案行政處分附款,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
30萬元怠金。NCC後於7月17日記者會中說明認定本公司未完全完成改正,將依同法第75
條第3項第3款之規定,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8.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在收到處分書後,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