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智晶: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智晶一,代碼:52451)於113年8月25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6/28
2.公司名稱: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13年7月26日至113年8月25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
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
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1.0025%。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3年8月25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3年7月26日至113年8月25
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
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
之始日(113年7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3年7月25日)起至屆滿日(113年8
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3年8月23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七)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3年8月30日),將
賣回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 貴債權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