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祥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規定辦理,目前
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萬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二次
辦理,合計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000萬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二)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惟實際訂價日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
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
(三) 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
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二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
添購設備等資本支出,將可提升公司營運競爭力、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及減少
利息費用支出。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且有限制轉讓的規定,
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
普通股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之規定,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外,本公司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
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
關規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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