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邁科: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第16款

1.事實發生日:113/03/15
2.發生緣由:有關民國112年03月14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至本公司搜索調查,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對本公司、負責人及員工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3.因應措施:無。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秉持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及技術自主之精神,且本案對
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