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超帶黃金 今年前10月海關裁罰倍增至1913萬元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統計,今年前10月查獲旅客出入境未申報攜帶超過限額的現金、黃金等洗錢防制物品案件已達56案,較去年全年增加約33%,其中查扣超帶黃金1萬2328公克(即12.328公斤),裁罰金額折合新台幣約1913萬元,分別較去年全年大增逾6成、1.14倍。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今天公布統計,113年前10月,查獲旅客出入境未申報攜帶超過限額的現金、黃金等洗錢防制物品案件已達56案,較112年全年的42案,增幅約33%。
台北關指出,113年前10月沒入價額方面,折合新台幣5884萬元,與112年全年3943萬元相比,增幅高達49%。
台北關進一步表示,今年前10月旅客出入境未申報的超帶黃金,高達1萬2328公克,與112年全年的7637公克相比,大增61.4%。至於裁罰金額,今年前10月折合新台幣約1913萬元,較112年全年的893萬元,成長1.14倍。
關務署指出,112年至113年10月,查獲旅客攜帶超量黃金皆為台北關,其他關則沒有。
台北關說明,依據現行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現金部分,新台幣以10萬元為限、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其他外幣則以等值1萬美元為限。
非現金部分,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以等值1萬美元為限、黃金以等值2萬美元為限、其他有洗錢風險的貴重物品(如鑽石、寶石、白金等)以等值新台幣50萬元為限,攜帶以上物品超過限額者,均應主動向海關申報。
台北關指出,上述各項物品限額部分,是以每名旅客個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旅客向海關辦理申報後即可攜帶出入境,申報作業也無須繳交稅費或手續費,呼籲旅客誠實申報以保障個人財產。
台北關強調,旅客不論是出境或入境,攜帶現金及貴重物品超過限額時,應依規定主動申報,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而導致財物遭沒入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