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聯光通:補充說明:113/9/23代子公司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簡易合併公告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與母公司合併(代公告)
2.事實發生日:113/9/23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存續公司: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光通」)
消滅公司: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
合併後公司名稱: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聯光通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本公司為聯光通直接持股達90.001%之子公司,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
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與聯光通
進行簡易合併,對於本公司9.999%之少數股權股東,聯光通將以藉由發行
普通股新股方式合併對價銷除其股權,對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合併案
換股比例訂為每1股聯光通普通股換3.25股聯瑞科技普通股,由聯光通
以換股方式支付予本公司之少數股權股東。
本合併案合併基準日暫訂為113年11月25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案係由聯光通與本公司進行簡易合併,
對於本公司9.999%之少數股權股東,聯光通將以藉由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合併,
擬定之換股比例訂為每1 股聯光通普通股換3.25 股聯瑞科技普通股,
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重大影響。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本公司股本為420,000,000元,計42,000,000股,
扣除聯光通持有37,800,422股,其餘股東合計持有本公司4,199,578股,
依換股比例聯光通擬增資發行新股共計1,292,178股予本公司股東,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12,921,780元。
預計完成本合併案後,聯光通發行總股份為105,343,714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實收資本額為1,053,437,140元。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
本公司普通股【3.25】股換發聯光通普通股 【1】股。
(2)計算依據:
參考112年12月31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同時考量雙方
之業務經營、帳面淨值及截至113年8月31日自結財務報表等
各種因素,同時參酌委任獨立專家古家維會計師所出具之
「交易價格合理性複核意見書」協議訂定。
(3)換股比例之調整:
A.本合併案如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合併案順利取得
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包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其他有關機關之核
准等),而有調整前述換股比例之必要時,應於本合併案提
報合併雙方董事會授權之人共同協議調整之。
B.任一方於合併基準日前如有發生下列情事時,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由合併雙方之董事會或由合併雙方董事會授權之人
依誠信原則於事實發生後協議調整,毋須另行召開董事會決
議調整換股比例。
a.於合併基準日前,任一立契約人發放現金股利、盈餘轉增
資、辦理現金增資、減資、無償配股、買回庫藏股、發行
員工認股權證或發行任何有價證券而可能稀釋或影響股
東權益;或
b.處分重大資產(含技術專利)、發生重大災害、重大訴訟或
行政調查、技術重大變革或其他重大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情事者;或
c.因法令變更或因主管機關要求或為使本次合併案順利取得
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核備而有調整換股比例之必
要者。
d.以合併基準日前五個營業日之市價或公允價值為基準,依
原換股比例計算原則,重新設算換股比例結果達10%。
e.其他事項發生而與合併雙方當初評價產生重大差異時。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力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古家維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3311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會計師業經取得聯瑞科技公司相關評估資料及經外部財務顧問
(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聯瑞科技公司不具控制權、不具
流動性之9.999%股東權益(簡稱「少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
就本次之交易對價、交易條件等資訊執行必要之複核與分析,以作為
評估潛在換股比例之交易價格合理性之依據。
經檢視委託公司提供之外部財務顧問出具之少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
其分別使用市場法,收益法及資產法進行價格評估方法,
該方法為實務上常見之評價方法,且符合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之評價流程準則內所述之評價方法,並參考委託公司的行業特性
及市場可類比公司資訊,以資產法及市場法中之股價淨值比法(P/B)
計算之價值,考量其市場流動性及控制權對價值之影響作為價值評估結論。
依外部財務顧問評估結果,聯瑞科技公司不具控制權、不具流動性之9.999%
股東普通股每股價格參考區間為新臺幣7.23元至14.05元。

本次合併主體聯合光通公司(4903)於證券櫃檯檯買賣中心評估基準日
2024年8月21日(含)前15、30及60個營業日之平均股價及標準差經彙整
及計算得出以下結論,於評估基準日聯合光通公司每股可交換聯瑞科技
公司除聯合光通公司以外其餘股東之普通股股數1.51股至4.09股。
考量聯瑞科技公司於簡易合併交易完成後得以迅速運用企業集團資源、提升
競爭優勢、增強財務與運營能力及降低營運成本等因素,本會計師認為
本簡易合併交易,聯合光通公司擬以發行新股方式每股交換聯瑞科技公司
3.25股除聯合光通公司以外其餘股東普通股之交易價格尚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合併基準日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自合併基準日起,聯光通概括承受本公司之帳列資產、
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止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1)公司名稱: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040,515,360元整
負責人姓名:林郁昌
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光纜製造、智慧交通工程及智慧電網暨資通訊。
(2)公司名稱: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20,000,000元整
負責人姓名:林郁昌
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通訊傳輸系統整合及儲能建置。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1)董事姓名:林郁昌董事長、李雲琴監察人及蘇渝柔董事
(2)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本公司林郁昌董事長擔任聯光通之董事長。
本公司李雲琴監察人擔任聯光通之董事。
本公司蘇渝柔董事擔任聯光通之董事。
(3)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本案董事依據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可參與討論及表決無須迴避。
(4)贊成併購決議之理由:
贊成此合併案可以達到營運效益及財務效益。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補充說明:113/9/23代子公司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簡易合併公告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