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沛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
並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仟股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仟股普通股,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以
不超過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各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a.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洽特定
人依市場狀況決定之。
(3)各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私募股票轉讓時點對象及數
量均有嚴格限制,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私募募集資金將用以引進長
期策略合作對象,以不超過三次辦理。預期各次將能提高獲利、降低成本、提升營運
效能、擴大市場規模、強化公司競爭力、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正面
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或引進策略性伙伴等規劃,爰有資金
需求,若以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生成本等
,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考量以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
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伙伴間之
長期合作關係,並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私募案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各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
或法令修改而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