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永豐金:永豐金控代子公司永豐銀行公告向關係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之租賃給付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6號3樓辦公室及8號6樓部份機房
2.事實發生日:113/3/22~113/3/2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一、租賃面積:IDC機房(獨立區空間)及辦公室33.33坪
二、租期:113年6月1日~118年5月31日,計5年
三、租金:每月租金4,714,000元(113年6月1日~118年5月31日)
四、交易總金額:282,840,000元(=4,714,000元/月*60個月)
五、取得其使用權資產:270,300,02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機房使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移轉日期:105年2月5日建築完成
前次移轉金額:該工程造價為976,730,506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月繳(月租金合計4,714,000元。)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至中華民國118年5月31日,共60個月。
本合約期間屆滿,如不欲續約者,應於本合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他方不續約。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議價,依專業電腦機房租金行情議定。
決策單位:董事會決定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資訊機房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13年3月22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13年3月20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本次租賃給付業經信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