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泰山: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討論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3/03/12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黃慧萍/本公司獨立董事、蕭勝賢/本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討論事項九:擬於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黃慧萍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本席對於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案,不同意理由如下:
民國112年5月31日甫全面改選董事,任期不到一年,旋即又
改選,不利於公司治理。
再者,本次提案全面改選董事理由,欠缺正當性,亦不利於公
司治理:
1.上市櫃公司非單一股東,股東股權變動隨時可見,不應某一
股東股權變動即恣意以此作為要求全面改選的藉口,推翻前次
股東會選任董事的結果,罔顧其餘股東權益,此舉並有礙於公
司經營的穩定。
2.另公司與董事涉有訟爭,既係公司主動對前屆董事決議行為
提告,卻又藉此主張對本屆特定董事缺乏信賴,而要求全面改
選董事,顯然欠缺正當性。況且,在訟爭尚未有定見下,即憑
片面偏頗成見,藉此要求全面改選董事,此舉等同於宣示公司
未能接受董事會成員有不同意見,顯然不利於公司治理。
泰山公司去年風雨飄搖,如今董事會運作正常,雖容或有不同
意見,但已趨向穩定發展,董事會亦因不同意見交流,彰顯公
司治理價值,若此時全面改選,包括對小股東及公司治理,本
席認為非屬正當決策,故本席不同意。
(2)蕭勝賢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1.本屆董事任期未滿一年(章程規定任期三年),即以「為配合本
公司股權結構異動,使董事會即時且精確地反映股東意向」為
理由決議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可能損害現任董事及小
股東權益,本人實無法贊同。
2.另「考量部分董事與本公司涉訟,嚴重影響本公司與該等董事
間之信賴關係,故擬於本年度股東常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
但該訴訟屬於與上一屆董事間之糾紛,本屆任期以來,看不出
該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之情事,且屬部分董事間之個人意見,
法院亦尚未判決確定,「全面改選」實無必要,且可能損害現
任董事及小股東之權益,本人無法贊同此案。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