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華晶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
並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能產生效益之個人或法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不超過60,000仟股 (併計私募國內或國外轉換公司債不超過6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60,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
高者為參考價格。
(2)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3)前述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及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投資數位影像相關之設備及技術、拓展市場及充實營運資金、
償還借款及強化財務結構並預計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三年內完成資金之運用;可強化公司
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增進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
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
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俾增加資金來源之彈性及具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交付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外,
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