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佳世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或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5
2.增資資金來源: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
或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
待訂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待訂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
待訂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
待訂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未定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15%
10.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
(1)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除依法保留發行股數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1之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行。
(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增資
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價格認購外,公開承銷部分之銷售方式,
擬授權董事會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a.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依原有股份比例
儘先分認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配售。
b.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提撥發行股份總數10%對外公開承銷外,
其餘股份由本公司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3)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增資
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價格認購外,公開承銷部分之銷售方式,
擬授權董事會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a.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依原有股份比例
儘先分認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配售。
b.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提撥發行股份總數10%對外公開承銷外,
其餘股份由本公司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員工未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原有價
證券,或洽特定人認購之。
(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員工及原股東若有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
認購之。
(3)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員工及原股東若有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
認購之。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1)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3)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授權董事會依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海外購料或支應其他因應
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
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
除無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
公司財務調度之彈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
將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
其合理性。
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
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
及轉換價格,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
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