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15
2.發生緣由:
有關本公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可
寧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可寧衛能源),桃園SRF再生能源產
業專案入園乙案,如下說明:
(1)113/3/26可寧衛能源收到桃園市政府來函處分,廢止可寧衛能
源以SRF再生能源產業專案入園之同意函。
(2)113/6/7經可寧衛能源訴願後,經濟部來函通知可寧衛能源,
撤銷上述桃園市政府廢止處分。
(3)113/8/12 可寧衛能源收到桃園市政府來函通知,撤銷可寧衛
能源以SRF再生能源產業專案入園之同意函。
可寧衛能源將依法提請訴願。
3.財務業務資訊:無
4.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
情事而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若有,請說明):無
5.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所列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之情事。(若有,請說明):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持有可寧衛能源普通股15%,本公司將
考量行政救濟進度及行政裁量等風險因素,適當反映於股權投
資之公允價值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