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07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已於113年8月7日收足股款,
依公司法第142條、266條第3項規定,訂定自113年8月8日至113年9月9日下午
3時30分止為尚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之催告繳款期限。
6.因應措施:
(1)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全國
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2)於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日並經集保結算所作業後
,依所認購之股數,撥入其所登記之集保帳號。
(3)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686668)洽詢。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